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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房产新政"15条"经适房家庭可买公租房

中原网-郑州晚报  2015-05-28 07:21

中原网讯(记者胡审兵/文 马健/图)对符合条件的经适房家庭转买商品房的进行补贴,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低首付20%。昨日,郑州市政府出台房地产新政——《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内容共分4个部分、15条。《意见》提出,对三环外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进行回购,对区政府未回购的,可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价格向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销售。

经适房家庭转购普通商住房的,补贴即购即补

《意见》提出,已取得公租房资格证的家庭和个人,可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方式。县(市)、上街区住房保障方式应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

对市区内已取得经适房资格证的家庭,自愿放弃购房资格转购普通商住房的,对其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补贴。货币补贴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即购即补,不购不补。

《意见》要求,郑州市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 (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同时,要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另外,职工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市区内贷款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县 (市)、上街区贷款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符合低保、低收入、特困标准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于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可谓是“一人买房,全家支援”。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严格控制住宅用地供应量

国土部门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商品住房库存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县 (市、区)、管委会,应严格控制住宅用地供应量。

同时,对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要积极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科技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

取消“90/70”政策

2006年5月,原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提出了“90/70”政策,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占整个项目70%以上。原本是一个调整住宅供应结构的产品,由于行政的强制推行,造成一些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引起了市场争议。

在国家和省相继发文后,此次郑州市《意见》也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房地产企业建设各类满足市场需求的商品房,不再控制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对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设施配建要求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市规划部门应办理建筑规划许可,套型结构比例不再列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监管,不再变更《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环外公租房可向符合条件的经适房家庭出售

同时,辖区政府可利用区级融资平台,成立房屋租赁公司,对三环外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进行回购,回购后的公租房产权归辖区政府所有,在优先满足已取得公租房资格证人群的住房需求后,也可用于过渡性安置住房。

对区政府未回购的,可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价格向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销售。

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试点

除了政府可以回购公租房购买商住房外,《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试点,通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方式,扩大居民选择余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所购买商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可分别放宽至144平方米和90平方米。

对于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租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租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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