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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男子承诺离婚后为女方买房 未履约被告法庭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整理  2015-04-15 17:26

两年前,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男方写下了一份离婚保证书,承诺“离婚后为女方购买一套房子,含装修家电”。因该协议未履行,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那么,男方离婚时所作承诺是否有效?

身边的事儿

男子韩某今年30岁,他的前妻许某32岁。2006年,韩某与许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可是,两人时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日渐冷淡,直至破裂。2012年,双方感觉婚姻无法再继续下去,一致同意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孩子由许某抚养。同时,韩某给许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离婚以后给女方买一套房子,含装修家电”。

离婚后,许某带着孩子随父母一起生活,其间多次要求韩某履行离婚约定,为其购买房子,但均遭到了韩某的拒绝。无奈之下,许某告上法庭,要求韩某履行这项协议。

争议

对于这份保证书内容的真实性,韩某未予否认。法庭上,韩某辩称,自己确实承诺为许某购买住房一套,但该承诺无购买时间,购买房屋的地理位置也不明确,为无效承诺。

许某认为,这份书面保证书作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方面的补充,与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同一天,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过韩某表示,他不给许某买房子了,但自愿补偿许某25万元。

结果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要求韩某履行离婚保证,给其购买房子一套,含装修家电,但该项请求不具体明确,在诉讼中双方亦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韩某就该项请求自愿补偿许某25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应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韩某补偿许某25万元,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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