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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一业主购置新房渗水4年 开发商被判担责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整理  2015-04-12 15:49

2008年初,韩某对位于禹州市一小区新房进行了装修,入住后发现楼上住户陈某的卫生间经常向下渗水,便向陈某反映。得知这一情况后,陈某与开发商联系,将自家地板撬开后检查,发现没有漏水。随后,韩某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查明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但开发商坚持认为不是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拖延未予解决。时间久了,渗水从卫生间蔓延至走廊、卧室,房屋开始出现霉变,屋顶装修也有一部分被损毁。无奈之下,韩某一家只好在外租房居住,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房屋已交物业公司管理,漏水原因系因楼上住户责任引发,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并出示了一份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且房屋质量已过两年保质期,对房屋漏水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商虽然提供了其所建楼房已经竣工验收的证明,但防水工程具有隐秘性,因被告未提供屋顶渗水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证据,并明确表示对韩某房屋渗水原因不申请鉴定,故被告交付的商品房顶部渗水,应是没有把房面防水层做好所造成,从而导致原告装修被损毁,应予以修理并赔偿损失。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因此对被告已超过两年保质期、不负任何责任的辩称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开发商支付原告韩某损失2.8万余元,并负责修理房屋渗水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方,应保证交付房屋的完整性,在房屋防渗漏保修期内发生屋面渗水,其应举证证明漏水是由第三方或韩某过错造成,一审中开发商未对漏水原因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房屋屋顶装修损毁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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