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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房地产门户网站房天下  作者:阿威  2015-03-11 18:45

[摘要] 为切实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管理工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许建发[2014]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管理工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许建发[2014]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情况

我市销售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共706套,位于阳翟大道北侧、新S103线东侧,户型面积约为9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准)。

二、销售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分配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宗旨,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予以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分配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李清河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赵艺凯、市住建局局长刘东旭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公安局、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禹州管理部、市住建局、市监察局和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禹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上成员单位中,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分管副职任领导小组成员,其它单位行政正职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长刘东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中抽调。

四、职责分工

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申购公告,接受申购人的申请,对申购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

市住建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房产证的合法性审查及无房产证家庭住房面积的测绘工作;负责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后的权属登记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住建局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审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注册工商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包括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注册企业、注册时间、注册资金、公司规模等,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禹州管理部负责对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情况进行查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的确认及申购家庭的婚姻证明审核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对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市公安局负责对申购家庭人口、户籍及车辆拥有情况进行核实,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型号、车辆登记时间及购车价格,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涉及土地方面的相关手续及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文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宣传、公示公开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初审、公示公开工作;负责申报经适房就业人员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的核实确认工作。

五、购买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管理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申请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家庭;

2.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80% (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

4.未享受政府提供的其它保障性住房 (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或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在我市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等单身人员,且同时符合前款1、2、4、5项的规定。

2.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我市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市有固定工作两年以上,且同时符合前款全部五项的规定;

3.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在禹州市工作的人员,且同时符合前款2、3、4、5项的规定;

4.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与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六、审核与配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配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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